2024 年 12 月 20 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内,气氛严肃,备受瞩目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监察委员会原委员刘启冬涉嫌受贿罪一案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出,在长达近 15 年的时间里,即 2009 年下半年至 2023 年 11 月期间,刘启冬凭借其在多个重要岗位任职所拥有的职务便利及职权衍生的便利条件,包括在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运行监测协调处、平罗县县委、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彭阳县委以及自治区纪委监委等部门任职经历,大肆进行权力寻租。他为有关企业在工程项目承揽上大开绿灯,在铁路运量分配中暗施援手,还帮助个人索要欠款等,通过这些非法手段,先后收受相关单位及个人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总计高达 809.62 万元,其中有 8.67 万元因某些原因未遂。
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有条不紊地出示了一系列详实的相关证据,每一份证据都像是一块拼图,逐渐拼凑出刘启冬受贿行为的全貌。被告人刘启冬及其辩护人认真对这些证据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公正主持下,依据法律与事实充分发表了各自的意见,激烈的思维碰撞尽显法律的严谨与公正。刘启冬在最后陈述环节,表情凝重,深刻反思了自己的行为,并当庭明确表示认罪、悔罪,对自己曾经的所作所为表达了深深的懊悔与自责。
由于案件复杂,涉及大量的证据审查与法律条文适用,法庭宣布将择期宣判,届时,法律的审判之锤将落下,为这起备受关注的受贿案件画上最终的句号,也将再次彰显法律的威严与公正,给社会各界一个明确的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