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一审尘埃落定,法律彰显公正裁决

2024-11-29 来源:

在法治的天平之下,任何违法违纪行为都终将受到公正的审判。11月27日,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场宣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这便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原庭长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的一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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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整个案件脉络,时间跨度长达近二十年之久。从2004年至2022年期间,郑学林凭借自己担任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立案二庭庭长、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立案庭庭长、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等诸多重要职务所带来的便利条件,把手中的权力当作了谋取私利的工具。在案件处理、工作调动等关键事项上,他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帮助,进而非法收受财物,经折合计算,金额竟高达人民币3529万余元,如此庞大的数字,着实令人咋舌。

 

而故事并未随着郑学林的退休而终结。在2023年3月至9月,已经离开工作岗位的他,利用曾担任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等职权、地位所形成的影响力,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案件处理方面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在此过程中,他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人民币1150万元,而郑学林实际获得人民币400万元。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秉持着严谨、公正的司法态度,对这一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理。法院认为,郑学林的行为已然构成了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且数额均达到了特别巨大的程度,依法必须予以惩处。

 

然而,法律亦有着公正且人性化的一面。鉴于郑学林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以及全部利用影响力受贿事实,其利用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具备了自首情节。同时,郑学林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涉案的赃款赃物也已全部追缴到位。鉴于这些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庭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量,最终依法对其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五十万元,并且对郑学林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这一判决结果,再次彰显了我国司法体系打击腐败、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无论身处何种高位,只要触犯法律红线,都必将受到应有的制裁,同时也为众多公职人员敲响了廉洁自律的警钟,警示着大家要时刻坚守法律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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